(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81号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盐店村西一组。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盐店村西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