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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潼民初字第02581号原告郭某某,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盐店村西一组。被告张某某,男,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新市街道办事处盐店村西一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毛龙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