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12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英申请执行刘艳霞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英,王艳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1259-2号申请执行人刘英,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执行人王艳霞,女,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王艳霞的工资冻结后,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艳霞于2014年11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500元,剩余借款本金由被执行人从2015年2月20日起每月用其工资收入中的2000元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鹏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刘耀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5年1月13日评议地点:执行一庭参加人:审判长:徐鹏审判员:李智审判员:刘耀光记录人:李娜徐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神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艳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将被执行人王艳霞的工资冻结后,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艳霞于2014年11月2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3500元,剩余借款本金由被执行人从2015年2月20日起每月用其工资收入中的2000元偿还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直至全部借款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案(2014)神民初字第020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李智:同意终结。刘耀光:同意终结评议结果:终结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执字第020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人员签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