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执字第1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与王某1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6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某。申请执行人王某、王某与被执行人王某继承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二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王某应分别返还二申请执行人4896元并给付二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120元,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执行被执行人10050元(含本案执行费50元),二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余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及评估费、拍卖费,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东民初字第384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