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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执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李福明与蔡东、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福明,蔡东,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赵海雯,唐国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005号申请执行人李福明。被执行人蔡东。被执行人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王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海雯。被执行人唐国安。李福明与蔡东、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赵海雯、唐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李福明的申请,本院2014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蔡东、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赵海雯、唐国安住所地、财产所在地均在大丰市,且申请执行人李福明同意将本案指定大丰法院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李福明申请执行蔡东、大丰南港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外事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赵海雯、唐国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本院(2014)盐民初字第0145号民事判决书],由大丰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李如旭审  判  员  葛存珍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代)  陈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