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乐至民初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潘勇虎与邓建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勇虎,邓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42号原告潘勇虎,男,生于1965年3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被告邓建,男,生于1966年3月8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居民,住四川省乐至县天池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勇虎诉被告邓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勇虎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勇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勇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潘勇虎负担。审判员  王明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