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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初字第0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伟玄与黄淑梅、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伟玄,黄淑梅,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初字第01694号原告刘伟玄。委托代理人刘慧。被告黄淑梅。委托代理人张涛,江苏昭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淮塔东路南茗城逸墅1-114、115室。负责人张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杨,该公司职员。原告刘伟玄诉被告黄淑梅、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伟玄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伟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伟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1220元,由原告刘伟玄负担。审判员 阚 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窦藤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