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高强与杨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强,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496号申请执行人高强,男,1985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个体户。被执行人杨军,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农民。本院在执行高强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杨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申请执行人高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杨军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一套及车位作价200万元抵偿申请执行人高强200万元借款本金,该房屋贷款由申请执行人高强偿还,本案执行费22400元由被执行人杨军承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198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贾小平审 判 员 曹 葆代理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