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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一初字第1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李传娣与黎威浪、黄雪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传娣,黎威浪,黄雪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一初字第1319号原告李传娣。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某,广西银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黎威浪。被告黄雪宾。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传娣与被告黎威浪、黄雪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传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传娣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并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传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4元,公告费700元,合计1474元(原告李传娣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李传娣负担1087元,本院退回原告李传娣387元。审 判 长  张 高人民陪审员  文记珍人民陪审员  刘 璐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