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叶乃升与中国联通万丰通讯、王丰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乃升,中国联通万丰通讯,王丰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叶乃升,男,1972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扬,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中国联通万丰通讯,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王丰功。被告王丰功,男,1976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乃生与被告中国联通万丰通讯、王丰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乃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亭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正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