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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民催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刘平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1111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高新区民催字第23号申请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鱼台县经济开发区北环路。法定代表人刘平,董事长。申请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票号为3150005120841131,出票金额为人民币叁万元整,出票人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京泰耐磨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付款行为恒丰银行济宁分行,出票日期为2014年07月01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01月01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济宁安泰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庆国审判员  王 杰审判员  张欣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海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