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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杨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牛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庭下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平?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书面法律文书,原告听清了吗?:听清了。?看笔录、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