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011号原告杨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被告牛某,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以双方庭下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平?本院口头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不再制作书面法律文书,原告听清了吗?:听清了。?看笔录、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