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蓝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商改玲与安新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改玲,安新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商改玲,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杰,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新刚,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改玲诉被告安新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改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改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改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改玲承担。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