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蓝民初字第0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商改玲与安新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改玲,安新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蓝民初字第01010号原告商改玲,女,1962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仁杰,陕西省老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部法律工作者。被告安新刚,男,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改玲诉被告安新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商改玲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商改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改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商改玲承担。审 判 长  李云红代理审判员  郭训兵人民陪审员  杨军利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曹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