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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洪雨与赵文基、秦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雨,赵文基,秦吉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陈洪雨。委托代理人赵白忠,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基。被告秦吉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雨诉被告赵文基、秦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丁玺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戴会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