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陈洪雨与赵文基、秦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雨,赵文基,秦吉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陈洪雨。委托代理人赵白忠,甘肃明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文基。被告秦吉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洪雨诉被告赵文基、秦吉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洪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丁玺玉人民陪审员 马丽萍人民陪审员 戴会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楚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