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东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雨佳信用卡诈骗判决书正本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雨佳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铁东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雨佳,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鞍山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鞍山市立山区红旗社区红旗委中兴街*号-10071,捕前住鞍山市立山区红钢街**栋*层*号。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刑事拘留,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4)5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雨佳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刚、闵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雨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王雨佳在中国工商银行办理了一张卡号为5288560001701197,信用额度为5万元的信用卡。自2013年12月起至2014年3月间,王雨佳利用该卡累计透支人民币本金48467.88元,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未还款,后经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分行多次催收,其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2014年9月29日17时许,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分行职员单立刚到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园林派出所报案。当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鞍山市铁东区二一九路联通公司附近将被告人王雨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雨佳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申请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历史追缴台账、情况说明;证人单立刚、赵丰、寇祖鑫、黄旭东的证言;被告人王雨佳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雨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累计透支人民币48467.88元,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透支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被告人王雨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超过规定期限累计透支人民币4.8万余元,数额较大,本应在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间对其处以刑罚,但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雨佳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30日起至2016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王雨佳返还被害单位中国工商银行鞍山分行人民币四万八千四百六十七元八角八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霞人民陪审员 张 磊人民陪审员 贾可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