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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40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伟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锋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402号罪犯陈伟锋。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4日作出(2010)湘法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伟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宣判后,被告人陈伟锋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5日作出(2010)潭中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二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陈伟锋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陈伟锋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锋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陈伟锋共有奖励分194.5分。2013年3月5日,2014年3月19日,该犯二次被评为娄底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4月25日被评为湖南省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属毒品犯罪,且情节较严重,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锋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0年5月25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