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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旭磊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116号原告:李旭磊,男,1963年4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崇良。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旭磊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55元,由原告李旭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仲芳雪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卓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