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9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21-08-31
案件名称
上海奉贤曙光输送机械厂与上海科程精密模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上海奉贤曙光输送机械厂;上海科程精密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奉民三(民)初字第2994号之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奉贤曙光输送机械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彭国权,厂长。委托代理人李龙山,男。委托代理人李枭,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科程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吴小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贾丙海,上海海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奉贤曙光输送机械厂(以下简称“曙光厂”)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科程精密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程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倪黎明审 判 员 张劲松人民陪审员 顾秀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映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