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一终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永明、郭继红与被上诉人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潘永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永明,郭继红,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潘永军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一终字第19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永明,男,1983年2月16日生,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郭继红,女,1969年11月4日生,汉族。以上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文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欣,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邢冠军,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永军,男,1971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进强,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永明、郭继红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万佳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潘永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3)牟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永明、郭继红申请缓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院长批准,同意缓交至结案前,现本案已具备结案条件,合议庭于2015年1月6日向其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限其于2015年1月12日前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二上诉人在该期限内仍未缴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毕传武审判员 马婵娟审判员 王育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