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饶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原系上饶县某鞋面加工厂法人代表,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以饶县检公诉刑诉(2014)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占俊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通过短信、宣传等方式招聘工人18名,开始经营其在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前山安置小区的上饶县某鞋面加工厂,加工鞋面近三个月后一直未支付18名工人总计人民币69,893元的劳动报酬。2013年5月28日晚,被告人张某将该厂的价值较大的设备转移后弃厂而走。2013年5月30日,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与安监局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限令该厂于2013年6月3日前按时足额支付所欠的劳动者报酬,但被告人张某仍未按指令进行整改。此后,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与安监局多次用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张某及其妻子董某,张某拒不接电话和回复信息。2013年7月30日,被告人张某在广东省惠州市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已支付18名工人工资。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其供述与辩解,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银行账户明细清单,工资表,限期改正指令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案发后张某已支付18名工人工资发放明细表,被害人巢某等人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共计69,893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公诉前已付清所欠工人工资且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蔡永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