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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商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徐亚磊、张胜与陈一平、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182号原告:徐亚磊。原告:张胜,系徐亚磊之妻。委托代理人:徐亚磊。被告:陈一平。被告:张华。原告徐亚磊、张胜诉被告陈一平、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徐亚磊、张胜未按规定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若愚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范皖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佳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