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武汉品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海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品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黄海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执字第00001-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品译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01号。法定代表人:叶忠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进,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黄海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汉阳民一初字第002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海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海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海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海艳存款809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汉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胤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