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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杨丽芳诉舒明兴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杨丽芳,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冦士其、肖恒禹,云南冰鉴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舒明兴,男,汉族,云南省寻甸县人。原告杨丽芳诉被告舒明兴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丽芳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17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婚后因被告在部队服役,常年不能回家,2013年被告由部队退役,回到家中,慢慢的显现其本性,常常与他人在外酗酒,甚至整夜不回家,对孩子也未尽到父亲应尽的职责。原告起初以为是被告离开部队对社会暂时不适应,对其行为予以包容、谅解,给其改过的机会,但被告并未理解原告的良苦用心,反而对原告及其父母恶语相向,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舒明兴辩称:我不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诉称的我酗酒并整夜不回家均不是事实,结婚至今我和原告感情一直很好,是因为原告父亲的原因,原告才会要求离婚的,我与原告正打算生育二胎,不可能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杨丽芳针对其主张及诉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舒明兴针对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生育第二胎批复一份,欲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经质证,原告对此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年初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8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17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曾于2014年6月申请生育二胎指标,后8月份双方发生家庭矛盾,经常争吵,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应当从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婚后为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双方之间并无其他违反原则的问题,原告现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庭审中未提交相应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实破裂,而被告一再表示双方婚后夫妻感情很好,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对对方多一些关心和理解,双方感情是可以改善的。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为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丽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其余150元按规定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丽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思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