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民初字第5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卓某甲、卓某乙与被告卓某丙、卓某丁、卓某戊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某甲,卓某乙,卓某丙,卓某丁,卓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民初字第5028号原告卓某甲,女,1943年3月4日生,汉族。原告卓某乙,男,1936年5月5日生,汉族。被告卓某丙,男,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卓某丁,女,出生年月不详。被告卓某戊,女,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卓某甲、卓某乙诉被告卓某丙、卓某丁、卓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卓某甲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原告卓某乙已去世,原告卓某甲遂主动提出撤销本次诉讼,该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某甲撤回起诉。审判员 程隽秀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