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赵婷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婷,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三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55-2号申请执行人赵婷,女。被执行人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三村民小组。负责人沈高社,系该组组长。赵婷与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咸阳市秦都区沣东街道办事处茨根村第三村民小组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一次性支付赵婷土地补偿款18500元。本案执行费178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4)秦民初字第02460号民事调解书,(2015)秦执字第0005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