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站执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刘保国申请执行靳占贤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站执字第19号靳占贤:你(单位)与刘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站民一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保国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向刘保国支付赔偿款23614元及利息、精神抚慰金2000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560元,申请执行费40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1709024029200006933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焦作分行中站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