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李某某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李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男,1960年1月10日出生,吉林省大安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安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6月5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男,1951年9月18日出生,吉林省大安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大安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6月5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韩某某,男,1952年12月1日出生,吉林省大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大安市。因涉嫌盗伐林木犯罪,于2014年6月5日被白城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大安市人民检察以(2014)大检刑诉字第113号起诉书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大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撤回对被告人徐士刚、李某某、韩某某的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孙守航审判员 辛广军审判员 郁洪铮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桂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