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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铜陵市吴越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陵市吴越实业有限公司,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089-1号申请执行人铜陵市吴越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吴越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东郊办事处恒威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吴会保,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天立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中岗一村**栋。法定代表人:刘炳树,董事长。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天立池州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长江中路尚华国际*座***室。法定代表:蒋化平,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吴越公司与天立公司、天立池州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吴越公司因天立公司、天立池州公司未完全履行本院(2014)铜官民二初字第013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上列被执行人在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有工程款等项的收入尚未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天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天立池州市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池州中翔置业有限公司尚未领取的工程款等项的收入人民币叁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