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民二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李根长与赵禾小、李文举为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长,赵禾小,李文举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内民二初字第145号原告李根长,男,195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内丘县。被告赵禾小,男,194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内丘县。被告李文举,男,195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原告李根长与被告赵禾小、李文举为保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根长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不能参加本案诉讼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根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根长负担。审判员 程文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