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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张骑与李政璇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骑,李政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40号申请执行人张骑。被执行人李政璇。申请执行人张骑与被执行人李政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政璇在银行的存款1700000元及违约金或者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健雄审 判 员  许达海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邢海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