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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商初字第569号原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大峃镇建设路。法定代表人叶金如。委托代理人潘光沙,浙江瓯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开发区黄屯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邱昭旭。委托代理人高卫来,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紫金花味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浙江瓯越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毅君审 判 员  刘 笑人民陪审员  解兆启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