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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四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陆明华与颜晓惠、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华,颜晓慧,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四初字第19号原告陆明华,男,1961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颜晓慧,女,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产业聚集区。法定代表人颜晓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明华诉被告颜晓慧、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简称惠兴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陆明华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颜晓慧及惠兴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颜晓慧及惠兴公司等同价值的财产。原告陆明华自愿以其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东侧顺驰成的房产两套【洛市房权证(2008)字第**号、洛房产证市字第**号】及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颜晓慧、洛阳市惠兴轴承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同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晚霞代理审判员  庄现伟人民陪审员  张兆深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瑞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