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行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邹正河与罗承源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正河,罗承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行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邹正河,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罗承源,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邹正河与罗承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清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邹正河于2014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欠款本息人民币6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扣划被执行人罗承源在工商银行清流支行的存款5,000元,因被执行人在本院还有其他执行案件,按债权比例分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邹正河3,500元。2014年12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罗承源所在单位清流县城关中学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从2015年1月起每月提取被执行人罗承源工资1,200元用于偿还本案及其他案件欠款。2014年12月22日向清流县房屋交易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罗承源房屋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罗承源在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199-B-803有住房一套,但已办理抵押手续,暂时无法处置,同时申请执行人邹正河证实被执行人罗承源无车辆信息。现被执行人罗承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邹正河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根审判员 刘 煜审判员 罗建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庆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