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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民监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宝忠与张岩萍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宝忠,张岩萍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民监字第107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宝忠,无职业。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岩萍,中国农业银行包头市青山支行退休员工。申请再审人刘宝忠因与被申请人张岩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刘宝忠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刘福春审判员 王志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