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磷民二初字第00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与王和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和平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磷民二初字第00013号原告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小兵主任。委托代理人陈高峰,钟祥市双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和平,男,197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双河镇王湾村二组2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406197909102511。本院在审理原告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和平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钟祥市双河镇双河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张继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