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徐进与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生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冻结存款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进,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李生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蔡甸执字第00010-1号申请执行人徐进。被执行人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天鹅湖大道117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绿苑74号。法定代表人朱福斌,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生木。关于申请执行人徐进与被执行人李生木、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蔡甸奓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生木、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生木的银行存款93610元。二、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610元。三、冻结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610元。四、对上述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甘彬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