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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洪立受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杨水香侵权赔偿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水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洪立受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杨水香,女,汉族,1950年2月5日出生,住南昌市湾里区。上诉人杨水香不服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4)湾巡民初字第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被上诉人刘小琴诉上诉人赔偿一案,上诉人提出反诉,一审法院裁定不准上诉人反诉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以刘小琴殴打上诉人“已经由本院刑事附带民民事案件中有关杨水香致伤受损综合进行了审理,故杨水香不能就此事实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没有任何道理,由于湾里法院错误审理本案,没有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刑事责任,也没有承担任何民事责任,被上诉人殴打上诉人,其应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准许上诉人提出反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提起的反诉请求已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2014)湾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作出了处理,且该判决已生效,原审法院以此为由对上诉人提起的反诉不再受理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熊达和审判员  张生茂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