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执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何敏与郭小莉、张杰、广州富城箱包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敏,张杰,郭小莉,广州富城箱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执字第601号申请执行人:何敏,住广州市花都区。委托代理人:柯漫,广东古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杰,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郭小莉,住湖南省新宁县。被执行人:广州富城箱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穗花法狮民初字第83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杰、郭小莉、广州富城箱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599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演杨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毕志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