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8-05-21
案件名称
李百丽与蒋延东、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百丽,蒋延东,李铁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95号原告:李百丽,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单县。委托代理人:丁诗亮,单县施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延东,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李铁军,男,196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百丽诉被告蒋延东、李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百丽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李铁军名下的海马牌轿车(车牌号:鲁R×××××)并且冻结其工资。案外人常梅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单县舜师名园46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为原告的申请进行担保。经查,被告李铁军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职工,其每月工资实发3594.76元。本院认为:原告李百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李铁军名下的海马牌轿车(车牌号:鲁R×××××)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其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二、将被告李铁军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每月发放的工资2000元予以冻结(在查封期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单县支行每月均按上述数额停止支付与被告李铁军)。三、将案外人常梅名下的位于单县舜师名园46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屋(单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查封(查封期间其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宋志毅人民陪审员 胡占民人民陪审员 白兴烈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