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庞德敬与党剑锋、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德敬,党剑锋,刘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庞德敬,男,住陕西省宁强县代家坝镇。被执行人党剑锋,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被执行人刘昆,男,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镇。申请人庞德敬与被执行人党剑锋、刘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3)宁民初第00304民事调解书书,被执行人应履行执行款2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党剑锋已被原工作单位辞退,且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昆将该执行款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13)宁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调解书2013年8月13日前履行25000元的执行。申请执行费290元,由被执行人刘昆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