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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王士国与吴成宽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士国,吴成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1号原告王士国。被告吴成宽。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国诉被告吴成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并提供登记在王士国名下车牌号为鲁D8D8**帕萨特牌小型轿车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吴成宽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