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舞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舞民初字第966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卢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长 孔 伟 宏审判员 张 毅审判员 刘 昭 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斐(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