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阳沈家峁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吕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上上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山华,董事长、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中阳沈家峁煤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吕民一初字第77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中阳沈家峁煤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全照审判员 谭政廷审判员 崔建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