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民初字第05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4
案件名称
贺剑锋与西安国盛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剑锋,西安国盛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雁民初字第05961号原告:贺剑锋,男,汉族。被告:西安国盛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131号临街商业房A1-21号法定代表人:刘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利锋,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刚,该公司法务。原告贺剑锋诉被告西安国盛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剑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58.5元。审 判 长 雷翕萍人民陪审员 孙晓霞人民陪审员 王西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