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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初字第07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喻先锋与重庆美心翼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先锋,重庆美心翼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114号原告喻先锋,男,汉族,1978年4月9日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重庆美心翼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金紫街173号,组织机构代码0503558-x。法定代表人徐争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喻先锋诉被告重庆美心翼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南岸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喻先锋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喻先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喻先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喻先锋承担,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郑亚军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