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张宝华与王悦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华,王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张宝华,男,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王悦,男,1993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宝华与被执行人王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被执行人王悦已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宝华欠款本息及返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214.00元,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商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栾绍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