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0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雷海斌与杜虎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海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杜虎彬,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008-3号申请执行人雷海斌,男,汉族,初中毕业,住合阳县和家庄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勇,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合阳县解放路中段。被执行人杜虎彬,男,汉族,住合阳县百良镇。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蔡庄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4)合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杜虎彬、杨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杜虎彬赔偿雷海斌35047.71元,杨洋赔偿64645.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阳支公司按照判决书履行了其义务,被执行人杜虎斌与申请执行人雷海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清结,因被执行人杨洋户籍和财产所在地均在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辖区,故依照有关规定将本案被执行人杨洋执行的部分委托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5)合执字第000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宏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王俊杰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文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