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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法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玉杰、梁志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张玉杰,梁志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坊法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北海南路192号。被执行人张玉杰,居民。被执行人梁志兰,居民。申请执行人福田雷沃国际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朔州市玉杰工贸有限公司、张玉杰、梁志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坊商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并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张玉杰、梁志兰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张玉杰银行存款265498.55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二、划拨被执行人梁志兰银行存款206855.35元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振宇审判员  王宏志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祥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