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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雷XX与梁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梁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雷XX。被告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诉被告梁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100元,由本院退付其50元。审 判 长  吴凯代理审判员  曹丹人民陪审员  雷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