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雷XX与梁XX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XX,梁XX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140号原告雷XX。被告梁XX。本院在审理原告雷XX诉被告梁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雷X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100元,由本院退付其50元。审 判 长 吴凯代理审判员 曹丹人民陪审员 雷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