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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申请执行德阳高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执字第123号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诉德阳高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旌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德阳市国土资源局旌阳分局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现已执行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旌民初字第360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章远志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宋志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