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981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丰某,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原告张某诉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