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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3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3981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6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被告:丰某,男,1979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原告张某诉被告丰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张卫权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佳利 百度搜索“”